(2016)粤2072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刘义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1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