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271号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6年6月10日欠款总计人民币113845.97元,其中欠款本金99773.56元,费用欠款5537.01元,利息7622.53元(费用、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10日);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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