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789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吉登塔:

本院受理原告刘其华诉被告中山市吉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吉登来、第三人吉登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7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吉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吉登来对(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吉登塔所负支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即被告中山市吉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吉登来应支付原告货款18279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048元及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炎梅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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