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50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吴镇谦:
本院受理原告陈艺芬诉被告吴镇谦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12350号,因被告吴镇谦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原告陈艺芬与被告吴镇谦离婚;
2、判令婚生儿子吴明灿归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4、判令位于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26队吴镇谦住宅归原告所有(价值402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