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05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陈静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茵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静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借款本息65865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代偿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27日计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