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3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蒋健、江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蒋健、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713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蒋健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0154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暂计至2016年3月6日利息1505.06元、滞纳金1115.38元、手续费2315.04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

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蒋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购车抵押担保分期付款合同》;

三、请求判令被告蒋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蒋健的抵押车辆(江铃牌JX6470T4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粤T350G8)所得价款就上述1、3项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请求判令被告江凤对被告蒋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炎梅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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