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057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艺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艺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艺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支票款10514.9元及利息(以实欠支票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0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中山市艺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金210.3元给原告中山市东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68元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