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64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刘兴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兴科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兴科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161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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