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41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郭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少强、童燕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少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付清押证款28800元及扣分罚款费150000元,利息143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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