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469公告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邓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喜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拖欠原告的借款合计71356.88元。

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的利息,以7135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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