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538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品派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兴达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品派照明有限公司、叶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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