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555公告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黄金源: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芬诉被告黄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

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偿还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共计54753.89元)。

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金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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