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70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梁润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渔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润洪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5912元及利息(利息以545912元为基数,按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从2016年4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755元),合计578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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