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80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中山市泰鸣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彩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泰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泰鸣纺织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10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9.5元(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为本金,按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其中34000元从2016年5月31日起算,34000元从2016年6月30日起算,34000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算,均暂计至2016年9月28日止),上述货款及利息合计1027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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