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43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黎春龙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张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辉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45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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