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46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秦昕、覃江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秦昕、覃江碧  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秦昕、覃江碧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秦昕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16391.54元及利息10680.1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8951.79元、费用52051.58元;2.被告秦昕承担本案律师费10203元(其中前期固定律师费800元,后续风险代理律师费9403元)3.被告覃江碧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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