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1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罗晨娜:

本院受理原告罗中星诉被告罗晨娜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罗晨娜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代垫付装修款67500元、代垫的厨卫器具和灯具费6020元及利息50000元(从2011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7日,按国家规定长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2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下午15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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