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崔诚泽、曾光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诚泽、曾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崔诚泽、曾光平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310元及滞纳金176.85元(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1月起每月按131元暂计至2016年10月),合计1486.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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