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8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蒋伟强、阳日江:

本院受理原告约克夏染料(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肖展华、蒋伟强、阳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蒋伟强、阳日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归还所欠货款474000元及利息(以474000元从2015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息4.75%为20639元),合计4946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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