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曾祥军:

本院受理原告约克夏染料(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东纺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曾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曾祥军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连带归还所欠货款652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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