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376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伟行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伟行塑料厂支付货款5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以5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山市长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