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17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南宁市富星来五金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得威五金制品厂与被告黎祥兴、南宁市富星来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7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得威五金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富星来五金商行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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