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85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中能天地(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铭辉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天地(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能天地(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铭辉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3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5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4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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