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81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中山市小榄镇雄居金属制品厂、袁智军、祝早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宇超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雄居金属制品厂、袁智军、祝早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22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支付至清偿之日);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雄居金属制品厂、袁智军、祝早枝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