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29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曾才富:

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才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才富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A-A689998000);

二、被告曾才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1574.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5月29日,利息为26715.04元,复利为23697元,2016年5月3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曾才富于上述第二项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1200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才富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TFD755的小型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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