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88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曾昭荏: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东诉被告曾昭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昭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伟东支付货款22475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以22475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伟东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元,由被告曾昭荏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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