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35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徐坤华、蔡永莲、郑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徐坤华、蔡永莲、郑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徐坤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徐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7753元及截止2016年3月6日的利息307.69元、手续费2169.64元和滞纳金753.94元(2016年3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对被告徐坤华名下的粤T779F5号小型轿车处理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蔡永莲、郑武斌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诉讼保全费1425元,合计3385元,由被告徐坤华、蔡永莲、郑武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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