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20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伍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201407034225)。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17673.6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暂计至2016年6月29日,欠利息、罚息及复利共人民币4856.44元,合计人民币222530.13元)。

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一路76号森美时代花园3幢1单元603室)所得价款就上述2、3项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902197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38502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伍瑞霞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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