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49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中山市联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晶涂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联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支票总金额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为3874元);

二、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60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联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钊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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