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95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惠州市展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景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贝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展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展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贝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景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贝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中山市贝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被告惠州市展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李景超负担1564元 (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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