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125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唐冠、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顶锋模具加工厂与被告唐冠、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顶锋模具加工厂支付加工费17000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唐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力凯模具制品厂和唐冠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