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6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3


中山市小榄镇夜思照明电器厂、余勤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权发电子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夜思照明电器厂、余勤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36613.36元及利息(以36613.36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夜思照明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余勤俭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夜思照明电器厂、余勤俭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7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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