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274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6


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92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92.50元,以及付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时的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的滞纳金为455.01元,合计共2247.5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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