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27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嗣添: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许嗣添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275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6年6月8日欠款总计人民币114941.37元,其中欠款本金64991.98元,费用欠款39587.38元,利息10362.01元(费用、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8日;

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伍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永前、李世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郭小兰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