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427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08
中山市棉花糖米露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森辉、罗坤伦诉被告吴子毅、中山市棉花糖米露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棉花糖米露服装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子毅、中山市棉花糖米露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何森辉、罗坤伦支付借款本金239275.61元、违约金(2015年11月17日前尚欠的违约金为9839.57元,从2015年11月18日起以实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30301元;
二、驳回原告何森辉、罗坤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4373元,由被告吴子毅、中山市棉花糖米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