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0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曹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曹利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曹利娟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7089.5元;
  二、被告曹利娟对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6元,由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曹利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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