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18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荣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荣宗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荣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6879.25元、违约金38006.47元;
  二、被告李荣宗交纳的保证金3万元归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李荣宗负担452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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