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93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伍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谦瑞硅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天启五金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伍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伍爱军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谦瑞硅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5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谦瑞硅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伍爱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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