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03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黄金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185459.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以1185459.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超过4.35%的则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被告黄金明对被告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1元,由被告广东大树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黄金明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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