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52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
  本院受理原告曹治国诉被告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倒闭、被告张金福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曹治国支付货款271906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元,由被告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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