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555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1555号
黄金源: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芬诉被告黄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吴剑芬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被告偿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300元)。
二、驳回原告吴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被告黄金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吴剑芬预付,被告黄金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吴剑芬,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