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18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181号
中山市沙溪镇恒宇电脑绣花厂、林绮萼、黄达光、王玉根: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恒宇电脑绣花厂、林绮萼、黄达光、王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付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2016年9月30日为78000元),合计:228000元;
二、请求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恒宇电脑绣花厂、林绮萼、黄达光、王玉根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