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8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781号


肖秀飞:

  本院受理原告伍钊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5781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被告肖秀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伍钊雄偿还借款10000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肖秀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伍钊雄预交,被告肖秀飞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伍钊雄,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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