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8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781号
肖秀飞:
本院受理原告伍钊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5781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被告肖秀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伍钊雄偿还借款10000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肖秀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伍钊雄预交,被告肖秀飞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伍钊雄,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