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94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940号
李笑兰:
本院受理原告余伟森与被告李笑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9940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准许原告余伟森与被告李笑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伟森负担(原告余伟森已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