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1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513号
李志锵:
本院受理原告蔡瑞明与被告李志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2513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志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蔡瑞明偿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借期内利息1200元;
二、被告李志锵向原告蔡瑞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李志锵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蔡瑞明预交,被告李志锵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蔡瑞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