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73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736号
梁洪娣: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添与被告梁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2736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被告梁洪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长添偿还借款635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梁洪娣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长添预交,被告梁洪娣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长添,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