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21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212号
卢润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3212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
准许原告杨志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锋负担(该款原告杨志锋已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