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74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741号

崔仕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艺涂料厂与被告崔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艺涂料厂支付货款5782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7月1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4元,由被告崔仕勇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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