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52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527号

梁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浩明诉被告梁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及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浩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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