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07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爱丽、黎祥兴:
本院已受理原告方冬林诉被告胡爱丽、黎祥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1072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70300元。
二、责令被告赔偿自2014年9月18日开始至今的利息损失。按银行贷款标准利息3倍计算。包括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